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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場安全 / 本法實習場所安全衛生檢查實施辦法

臺中市立豐原業高級中等學校實習場所安全衛生檢查實施辦法

97.01.29行政會報初訂通過

101.04.25行政會報修訂通過

106.修訂

一、目的:

為確保學生實習安全,加強實習場所設備維護保養及安全衛生認識與管理,並培養學生敬業精神與專業知能,避免人為疏失,造成意外事故發生。

 

二、實施對象:

全校各組、科所屬實習專業教室及電腦教室。

 

三、實施方式:

1.各科實習場所應於每學期舉行安全檢查至少二次,由各科主任會同安全檢查人員(任課老師)初核,並將檢查表送至實習組複核;專科大樓之烘焙、美容美髮、音樂、美術、視聽等教室及自然科學實驗室,由特教組、設備組負責檢核。並陳請  校長鑒核後備查。

2.安全檢查人員除由各科主任指定任課老師隨時注意外,每學期宜實施定期檢查,分別於每年九、十二、三、六月實施。

3.實習中如發生意外事故時,應立即由任課教師(依據本校校園緊急傷病處理實施辦法)處理,並通報處室主任,陳報 校長,並將處理情形紀錄於使用登記簿。

4.實習設備、器具等若發生故障,請任課教師指導學生於使用登記簿中紀錄後,電腦設備由實習處技士負責檢修,無法維修時,再移請總務處處理。

5.一般安全檢查項目另訂之實習安全衞生檢核表;未達標準者(3),需列管改善。

 

四、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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